中标公示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1-15 阅读数:
北方民族大学文件
校国资发[2016]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和《北方民族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单位使用业务经费等开展服务和物资采购工作,经2016年1月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采购主体及范围
(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
(二)经费来源:各单位业务经费、教师个人科研教研经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等。
(三)采购执行人: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和采购内容相结合确定采购执行人。
1.服务类
第一类:劳务服务、医疗服务、汽车维修、汽车保养、汽车加油、车辆租赁、物业服务等,由后勤处执行。
第二类: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由审计处执行。
第三类:工程监理等,由基建处执行。
第四类:机票代理、消防维保、安防维保、网络维保、印刷、保险、体检、期刊装订、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宣传片制作等,按预算金额分别执行:
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学校下发项目启动书,由国资处执行。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执行。
2.设备及货物类(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设备)
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学校下发项目启动书,由国资处执行。
预算金额单价在1000元以上且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资处执行并签订采购协议,项目单位初验、国资处终验后,项目单位办理付款手续。
预算金额单价在1000元以上且总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执行、办理付款等。
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及货物须办理固定资产卡。
3.低值品类
预算金额单价在1000元以下且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资处执行并签订采购协议,项目单位初验、国资处终验后,项目单位办理付款等。
预算金额单价在1000元以下且总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执行、办理付款等。
单价在1000元以下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低值品,须办理“低值易耗品”登记手续。
4.办公设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以下设备必须经央采中心集中采购,由国资处执行: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
5.家具类
由国资处执行。
二、采购方式
根据《北方民族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时必须坚持:
(一)询价小组:3人(含)以上组成;
(二)询价范围:应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询价;
(三)询价方式:
1.现场询价:到供应商所在地现场询价;
2.召开询价会:邀请供应商到校召开询价会;
3.电话询价:询价小组同时在场通过电话询价;
4.提交报价单:要求供应商提交询价报价单。
(四)询价档案:
询价采购应做好采购记录,采购档案实行“谁采购、谁保管”的原则,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三、采购计划
各单位在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及预算执行要求,认真做好采购计划,不得违规将可一次性采购的2万元以上的同类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自行采购。
四、质保金
服务类项目服务期限在1年(含)以上且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设备类项目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须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供应商缴纳合同金额10%的质保金,在全部履行合同期满后全额退还质保金。先服务后付款的项目无需缴纳质保金。
五、协议签订
各单位在执行2万元以下的服务或物资采购时,应根据服务性质、物资使用期限等因素,由各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并在办理付款时提交财务处。
六、审批权限
(一)按学校财务审批规定执行。
(二)国资处执行的采购项目须经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执行的采购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其他未尽事宜,由国资处、财务处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北方民族大学
2016年1月15日